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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川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盐业公司、淄川经济开发区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盐业公司,淄川经济开发区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盐业公司,住所地淄川雁阳路12号。法定代表人:赵宝山,经理。被执行人:淄川经济开发区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贾村。法定代表人:张安训,主任。本案在执行淄博市淄川盐业公司诉淄川经济开发区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纯义审 判 员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