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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周小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周小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东段128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450-X。负责人:吴强,行长。被执行人:周小卫,女,1965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周小卫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小卫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小卫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的借款56898.69元(其中本金49342.08元,利息7556.61元)以及自2017年3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以及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收取透支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6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款项及执行费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小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小卫(2017)渝0118执2412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怀武审判员  夏 全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