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侯顺柱与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顺柱,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执30号申请执行人侯顺柱,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候顺柱与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宁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候顺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吴忠市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秉俊审判员 蔡子英审判员 王 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