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罗建林与李保同、娄石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林,李保同,娄石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537号原告:罗建林,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叶县。被告:李保同,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叶县。被告:娄石磙,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林与被告李保同、娄石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由原告罗建林负担。审判员 王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