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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迟海峰与周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海峰,赵鹏,周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78号申请人:迟海峰,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文化委十三组。被申请人:赵鹏,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开发区交警支队对面。被申请人:周锟(赵鹏妻子),女,汉族,1980年01月05日,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开发区交警支队对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迟海峰与被申请人赵鹏、周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迟海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鹏、周锟所有的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周锟住房公积金21,283.90元,冻结周锟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为XXXXXXXXX的定期存单10,000.00元,查封赵鹏名下的车牌号为吉EL00**奥迪品牌轿车一辆,冻结通化强亿畜牧养殖有限公司股权,财产保全行为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78号案件的执行保全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汉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禄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