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立君与赵丽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君,赵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君,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丽娜,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立君与被执行人赵丽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赵丽娜于2017年6月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张立君支付劳务费345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立君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法律文书于2016年12月17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立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