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田任宗与大连洪喜住邦不动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有恬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任宗,大连洪喜住邦不动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有恬园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352号原告:田任宗,男,1996年8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大连洪喜住邦不动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有恬园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负责人:王洪喜,该公司经理。原告田任宗与被告大连洪喜住邦不动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有恬园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田任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任宗撤诉。���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为158.5元,由原告田任宗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