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史秀绒与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绒,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928号原告:史秀绒,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金河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61429365D。法定代表人:胡全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怀远��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中段农机三厂宿舍楼下门面房114号。法定代表人:吴姗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史秀绒与被告安徽省金诺制衣有限公司、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史秀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金诺公司达成借款协议,约定金诺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至2016年4月28日。被告益民投资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金诺公司没有按照约定还款,担保人也没有按照约定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怀远县益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6日决定立案侦查,该案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秀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