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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4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与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原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原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476号之三原告: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郫县郫筒镇天台村四组。经营者:陈远林,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宇,男,汉族,系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员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旭明,男,汉族,系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员工,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原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黎杨,总经理。原告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7972元,减半收取计289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986元,由原告郫县东元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魏 星人民陪审员  魏蜀佩人民陪审员  杨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