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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兴富申请执行孙燕、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兴富,男,汉族,生于1945年7月25日,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孙燕,女,汉族,生于1984年8月5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被执行人:邓美,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7日,住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申请执行人杨兴富与被执行人孙燕、邓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孙燕、邓美的银行存款60623.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