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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朝琼诉被告赵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琼,赵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81民初882号原告:陈朝琼,女,汉族,生于1950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辉,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8日,住福建省永定县龙潭镇。原告陈朝琼与被告赵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朝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朝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的房租费4.2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承租了原告所有的华蓥市xxx路xxx号商业门市及二楼大厅两间房屋。按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该房屋的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分三次付租金,在每年的5月交第二个合同年度的租金,违约金1万元。被告已交了第一个合同年度即从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的42000元房屋租金,但其在2017年5月,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二个合同年度的42000元租金。被告依法应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赵辉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了审查,均在卷予以佐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xx路xxx号xxxxx的一间门市包括二楼大厅,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42000元,被告于起租日前30日内一次性支付;租金按年分批支付给原告,次年租金提前1月支付给原告;若有违约,违约方要赔偿未违约方违约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的租金42000元,从2017年5月至今,被告未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的租金。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陈朝琼与被告赵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给原告,故对原告陈朝琼要求被告赵辉支付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的房屋租金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书》中约定租金按年分批支付给原告,次年租金提前1月支付给原告,2017年5月,被告未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的租金,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原告陈朝琼要求被告赵辉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朝琼支付房屋租金42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赵辉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莉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