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安平与沈和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安平,沈和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7日,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均(系陈安平妹夫),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6日,住蓬安县步行路*号*幢*单元*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民,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和东,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3日,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全,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安平因与被上诉人沈和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安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均、唐治民,被上诉人沈和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蓬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陈安平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吴 彪审判员 陈国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