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王跃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王跃强,焦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8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38462-6。代表人邓晓东,行长。被执行人:王跃强,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焦娟娟,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与王跃强、焦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及罚息等共计112324.56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跃强、焦娟娟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查封了王跃强位于淄博路房产一处,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跃强、焦娟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