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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胡琳受贿、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601号罪犯胡琳,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抚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琳犯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已交付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53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某、徐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文琦、龚绍乡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胡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付财产30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并退缴犯罪所得20000元。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胡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