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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白勤和张建蕖;杨镔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民终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勤,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亨威璟苑A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蕖,男,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审被告杨镔,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白勤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蕖及原审被告杨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勤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建蕖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杨镔承包工程后,雇佣白勤为其工地管理人员,向白勤按月发放工资。为施工需要于2015年6月杨镔租赁了张建蕖的挖掘机进行施工,白勤在工地上只是按照杨镔的指示监督和结算工程量,与杨镔是雇佣关系,杨镔与张建蕖是租赁关系,白勤在欠条上签名也是对具体租赁时间的确认,租赁费由杨镔支付,一审法院认定白勤为共同承租人,进而认定白勤为共同债务人属认定事实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判。张建蕖辩称,当时将挖掘机出租给他们,干活时间和租赁费多少都是白勤决定,一直没有结账,就让白勤出具欠条。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镔辩称,白勤是其雇佣到施工现场负责考勤计时的,真正的付款人是杨镔,本案与白勤无关。张建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白勤、杨镔支付张建蕖挖机租费14240元;2、判决白勤、杨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白勤、杨镔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至9月,白勤、杨镔从事榆中县城关镇亨威万象新城地基工程,张建蕖的挖机被白勤、杨镔租用,双方口头约定租赁费每小时160元。后经双方结算,白勤、杨镔租用张建蕖的挖机89小时,租赁费共计14240元。2016年2月6日,白勤、杨镔向张建蕖共同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建蕖挖机机械租费共计14240元,在2016年5月1日前付清,同时白勤、杨镔作为欠款人在欠条上签名。后经张建蕖多次催要,白勤、杨镔至今未付张建蕖租赁费。张建蕖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白勤、杨镔从张建蕖处租用挖机并约定向张建蕖支付租费,双方事实上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庭审中,白勤对租赁张建蕖挖机的事实及张建蕖主张的租赁费数额予以认可,对其和杨镔出具的欠条亦予以认可,故对张建蕖要求白勤、杨镔支付其挖机租费142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白勤辩解其只是经办人,受雇于杨镔,不应向张建蕖支付租费,因其与杨镔共同出具了欠条,且其作为欠款人与杨镔共同在欠条上签名,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白勤、杨镔给付张建蕖挖机租赁费142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由白勤、杨镔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建蕖持有白勤与杨镔出具的欠条主张白勤与杨镔给付租赁挖掘机的租赁费,白勤对此欠条的形成和内容均予以认可,仅以其是欠条出具的见证人及受雇于杨镔为由而不予支付前述款项,然白勤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榆中亨威万象新城工地领取了几个月的工资,并不能佐证欠条上白勤是作为见证人的事实,且白勤亦认可欠条是其书写并签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白勤理应知晓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故白勤应承担出具欠条的责任,其上诉主张不承担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由白勤与杨镔给付张建蕖租赁费处理正确,白勤不承担给付租赁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而白勤与杨镔之间如何承担责任,不属于本案处理范畴,双方可在承担给付义务后另行解决。综上所述,白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元,由上诉人白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海军审 判 员  白丽娟代理审判员  刘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品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