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庆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庆同,男,1962年4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营运客车驾驶员,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庆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15时5分许,从事旅客运输的被告人王庆同驾驶严重超载的浙C×××××中型营运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44人,其中儿童6人),行经京福线1967KM+620M处即平阳县鳌江镇钱仓路段时,被交警人员当场查获。次日,平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庆同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王庆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庆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谢某,4的证言,执法录像,监控录像,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庆同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庆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魏臣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