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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肖金萍与李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萍,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肖金萍。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肖金萍与李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