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307号申请人: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区当涂北路与纬B路交口处,组织机构代码:79983926-0。法人代表:魏会尤,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811117-1。法人代表:马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044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合肥市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370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骏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