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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声芬、翟成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声芬,翟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88号申请执行人:杨声芬,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翟成海,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声芬与被执行人翟成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