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302童秀芳与罗书平、徐礼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秀芳,罗书平,徐礼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2民初2302号原告:童秀芳,女,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书平,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兴化市,现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礼秀,系被告罗书平之妻,1974年1月22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西堤阳光**幢***室。被告:徐礼秀,女,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兴化市,现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童秀芳与被告罗书平、徐礼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秀芳及委托代理人张颖、被告徐礼秀(亦系罗书平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搬离水岸豪庭50幢204室车库。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市水岸豪庭50幢204室及附属车库系原告父母出资购买,为原告单独所有的房产。2017年4月1日起两被告以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全部履行为由,擅自砸毁原告住房门锁,占据车库并入住,经公安机关处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主张权利应通过合法途径,其采取非法致原告物权收到妨害,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准原告诉请。被告罗书平、徐礼秀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罗书平进入车库不是砸门进去的,事发当天徐礼秀看到原告及沈某某、沈某在门口打羽毛球,原告等三人看到徐礼秀就分头跑路,徐礼秀跟着原告进入车库发生争吵,后来罗书平坐轮椅过来的,不是砸门进车库的。事后几天,原告以其已离婚与被告吵架,罗书平占住车库是为解决赔偿,后来原告将车库水电停掉,罗书平就把楼上门锁砸掉。经派出所出警处理,并调解多次,原告以判决赔偿主体不是她,不同意赔偿处理纠纷,原告不赔偿,被告就不同意离开车库。经审理查明,原告童秀芳与案外人沈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5年4月登记离婚。被告罗书平、徐礼秀系夫妻。2009年8月30日沈某某驾驶轿车与罗书平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罗书平及摩托车载乘人员徐某某受伤,后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罗书平经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2010年10月8日本院做出(2010)泰海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玉某、林某某、徐诗某损失人民币315330.73元,沈某某赔偿罗书平损失人民币616114.18元。该判决生效,沈某某未全额赔偿罗书平的经济损失。被告罗书平多次要求沈某某进行赔偿未果,2017年3月29日下午被告徐礼秀至水岸豪庭小区看见沈某某与其儿子打球,沈某某见到徐礼秀后随即离开。后罗书平及徐礼秀即住进原告在水岸豪庭50幢204室房屋车库,罗书平并砸坏原告房屋门锁。后原告报警,公安海陵分局九龙派出所出警处理。4月2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罗书平赔偿童秀芳家门的修理费,费用从其赔偿款扣除。2、罗书平及家人不得以任何违法的形式干扰童秀芳的正常工作、生活。3、童秀芳积极配合罗书平,帮助其联系前夫沈某某出面商谈赔偿事宜。后被告罗书平、徐礼秀未搬离原告车库,致原告涉讼。另查明,原告和泰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泰州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水岸豪庭50幢204室及车库。2015年6月12日原告领取上述房屋及车库产权证书。上述事实有接处警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询问笔录、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证实涉案车库属原告合法所有,原告依法对该车库享有占有、使用及处分等权利,两被告入住车库未经原告许可,妨害原告权利的行使,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搬离车库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罗书平因沈某某侵权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应依法律途径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书平、徐礼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本市水岸豪庭50幢204室车库并交还给原告童秀芳。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行号:104312800123;⑤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审判员 赵亚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