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向礼与张战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礼,张战士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439号原告:王向礼(曾用名王向理),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战士,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礼诉被告张战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礼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向礼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