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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福德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福德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364号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王业勤,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河北福德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正西乡宋固村北高新建材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占国。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福德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河北福德昌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福德昌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14元,由原告四川亚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林 旭人民陪审员 祝 捷人民陪审员 吴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延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