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某1、余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1,余某2,金某,南昌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胜利支行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1,男,199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2,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合,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琴,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女,199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银萍,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南昌国贸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58号皇冠国际办公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96390Q。法定代表人:熊之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胜利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164X。负责人:周某,该行行长。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1、余某2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原审第三人南昌国贸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胜利支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某1、余某2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某1、余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1、余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上诉人余某1、余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