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6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吐野、萨仁花与巴太、阿力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野,萨某,巴太,阿力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6民初829号原告吐野,女,蒙古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焉耆县。原告萨某,女,蒙古族,2007年8月26日出生,现住焉耆县。法定代理人原告吐野。被告巴太,男,蒙古族,住焉耆县。被告阿力太,女,蒙古族,住焉耆县。原告吐野、萨某诉被告巴太、阿力太生命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吐野、萨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野、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吐野、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吐野、萨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哈希巴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