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梁永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122号被执行人:梁永康,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执行的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梁永康留容他人吸毒罪一案中,经本院(2016)桂112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梁永康因犯留容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但未自动缴纳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本院执行部门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再次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真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