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与卢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卢德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850号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景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都邦药厂前行800米。被告:卢德仁,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新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邮寄费112.00元,由原告负担28.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84.00元。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