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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李锦友、王丽、陈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李锦友,王丽,陈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住所地西乡县。代表人:魏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亮,男,该支行金牛路分理处副主任。被执行人:李锦友,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远波,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锦友、王丽、陈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锦友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由被执行人王丽、陈远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锦友、王丽、陈远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83元。逾期后,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锦友、王丽、陈远波均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锦友、陈远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丽在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中心市场4号楼东单元五层西套有房屋一套(共有人彭方东),现为其一家人唯一住房。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锦友有一辆登记时间为2012年9月22日的车牌号为陕FTC8**的华鹰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但已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王丽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远波有一辆登记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的车牌号为陕FCF8**的轿车,但已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丽有银行存款12983元已被我院委托扣划,被执行人陈远波有银行存款4470.47元已被我院扣划,被执行人李锦友主动履行了20600元,以上三笔款项合计37570.47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已领取。现三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费483元,被执行人王丽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