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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泰兴市公路管理站与顾乃华、蔡红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泰兴市公路管理站,顾乃华,蔡红霞,崔世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海安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877号原告:江苏省泰兴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刘金泉,站长。委托代理人李沪麟、王斌,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乃华,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响水县。被告:蔡红霞,女,1977年11月14日,汉族,住盐城市响水县。被告:崔世滨,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凤凰和睿大厦19楼。负责人:许跃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负责人:栾立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兴化市昭阳镇阳山路4号。负责人:申家岚。被告:海安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泰兴市公路管理站与被告顾乃华、蔡红霞、崔世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海安鑫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公路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判员  谭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