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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敦煌市金煌石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康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康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7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敦煌市金煌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七里镇工业园区石材区35号,组织机构代码57163568-3。法定代表人:邱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德,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红,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康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西路37号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6419844X。法定代表人:田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敦煌市金煌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康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渝0102执保36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康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五院分理处的存款7万元。申请人敦煌市金煌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敦煌市金煌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康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现被申请人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人敦煌市金煌石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康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五院分理处的存款7万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