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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清根、陈秋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清根,陈秋月,林素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徐清根,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陈秋月,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林素卿,女,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清根与被执行人陈秋月、林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03执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宝兴审判员  李 嫚审判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志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