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长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长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054号原告:武汉长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长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道君。原告武汉长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长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神雾热���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长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武汉长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