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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叶县支行与连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叶县支行,连巧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774号原告:中国人民银行叶县支行,住叶县昆阳大道北段,组织机构代码:00548209-6。法定代表人:林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巧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银行叶县支行与被告连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银行叶县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银行叶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中国人民银行叶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