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国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国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505号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浦城县滨江新天地公寓12幢07.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5653728562。法定代表人赖舜,职务总经理。被告阮国香,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国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