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鲁加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加国,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和执字第00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以(2016)皖0523执29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鲁加国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金家庄区金瑞新城二村19-××号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马房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鲁加国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马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礼龙审判员 赵晓军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