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圣良、刘香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圣良,刘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圣良,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香伟,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圣良因与被上诉人刘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圣良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认为,王圣良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刘香伟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圣良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圣良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均由上诉人王圣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许劲松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