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董沛文与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沛文,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100号原告:董沛文,女,193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16号。法定代表人:孙汉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局局长。原告董沛文与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董沛文诉称,其与两被告签订了《售房合同》,合同签订后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但被告未依约为其办理房产证。遂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售房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被告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过户手续,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该院辖区,且本案不属于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于2016年11月16日裁定: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6月8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经该院调查,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西安市××区,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不应当将案件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的公司注册地虽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但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16号,属西安市××区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