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菊芝与刘跃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菊芝,刘跃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谢菊芝,女,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跃洪,男,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谢菊芝与刘跃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跃洪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