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石水仙与陈晓阳、王锦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水仙,陈晓阳,王锦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62号申请执行人:石水仙。被执行人:陈晓阳。被执行人王锦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水仙与被执行人陈晓阳、王锦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水仙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鄢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