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王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971号本院于2017年元月24日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王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9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倒数第七行、倒数第二行中两处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现均更正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葛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长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