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终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法定代表人:相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男,汉族,1987年7月26日生,住甘肃省靖远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贵,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沙昌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甘肃太平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2016)甘0191民初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2016)甘0191民初第6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738元,减半收取5869元,鉴定费20200元,合计26069元由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5869元退还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8元,减半收取5869元,由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5869元退还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谢格浊代理审判员 阎文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