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国志、邓传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志,邓传妮,邓传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10号申请人:马国志,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邓传妮,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邓传志,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申请人马国志与被申请人邓传妮、邓传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国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传志名下的鲁V×××××号小型面包车一辆进行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邓传志名下的鲁V×××××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马国志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