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徐红,女,360427197510151526。被执行人,陶乃香,女,360427197212152328。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徐红申请陶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星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陶乃香应支付申请人徐红标的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