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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光良与被执行人邓钰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良,邓钰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良,男,1970年6月17日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邓钰薇,女,1977年8月21日生,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良与被执行人邓钰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光良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被执行人邓钰薇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安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