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文平与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光电门市部、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平,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光电门市部,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90号原告:李文平,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光电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中。负责人:潘振华,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法定代表人:潘振华,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方,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文平与被告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光电门市部、中山市澳克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协议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文平负担。审 判 长 赵盛和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杨 博书 记 员 朱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