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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11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