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行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友文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终10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友文,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乡。上诉人王友文因开除公职诉湘潭县排头乡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友文的上诉请求:撤销湘潭县人民法院(2017)湘0321行初25号行政裁定,立案审理判决上诉人被开除出教师队伍的冤案错案。事实和理由:1,关于涉及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因超生被开除公职的情况的裁定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是在中发[1978]69号文件《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讨论稿)、湘革发[1979]58号文件《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等文件都没有出台之前(1978年1月22日)就已有三个小孩(两胎三个),也没有违反后来才出台的政策。1980年3月湘潭县排头乡(公社)党委以生有三小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借口冤枉开除上诉人公职。2,该行政裁定确定性质不当。上诉人的请求不属特殊历史时期遗留的政策问题,与政策问题无关联;属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符合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该裁定适用实体法不当。裁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而是对起诉人的行政起诉不予立案。4,该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是2017年5月8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而裁定书中被篡改成“2017年5月26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不服湘潭县排头人民公社党委1980年3月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开除上诉人出教师队伍的处罚决定,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属于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陈新民审 判 员  周 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