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王孝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王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11号。负责人曾云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付宪,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孝德,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孝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2013)雁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