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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罪犯何坤翔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502号罪犯何坤翔,男,汉族,1994年9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坤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被告人何坤翔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蚌刑终字第00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何坤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坤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坤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坤翔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