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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袁志付与敖其日、刘朝勒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付,敖其日,刘朝勒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090号原告:袁志付,男,49岁,汉族,农民,住龙江县。被告:敖其日,男,46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刘朝勒门,男,49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付诉被告敖其日、刘朝勒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志付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志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志付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付雪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