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电市镇畔沟村145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其他案件依法冻结,其名下房产已在其它案件中依法查封并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本案已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待该房产被依法处置后,再对剩余款项依法提取,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伟 微信公众号“”